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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医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18 08:30:01人气:1447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我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加强医疗卫生行业 行风建设,防范商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 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九项准则》及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 局关于行风建设、医药代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临床、医技、行政职能科室, 全体在职、返聘、进修、实习人员,以及进入我院开展药品、 中药饮片、院内制剂、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相关    学术推广、信息沟通、技术交流活动的医药代表及其所属生 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定点定时、预约接待、全程监督的原则,实行业务科室归口执 行、行风办监督复核、各部门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工作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行风办为牵头监管部门,核心职责:

            ( 一 ) 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与统筹实施;

            ( 二 ) 负责医药代表备案、接待流程的合规复核与监督;

            ( 三 ) 负责投诉举报受理、违规行为调查核实。

第五条  药学部、采购办为归口执行部门,核心职责:

            ( 一 ) 药学部负责药品、中药饮片、院内制剂类医药代表 的资质审核、备案登记、预约接待管理;

            ( 二 ) 采购办负责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类 医药代表的资质审核、备案登记、预约接待管理;

            ( 三 ) 负责对应品类接待活动规范组织、资料留存、日常管理。

第六条  医务处负责督促临床、 医技科室落实接待管理要求, 规范医务人员接待行为,配合开展违规行为调查。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线索 依规依纪核查处理。

第八条  院办公室负责固定接待场所的保障管理,保卫科负 责院内秩序管理。

第九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第一 责任人,负责本科室人员教育管理,及时上报违规线索。


第三章  接待管理规范

第  十 条  实行先备案、后预约、再接待制度,医药代表须在 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完成备案,来院登记时应当提交 国家平台备案信息截图、企业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材    料,由归口执行科室核验通过后,方可办理预约接待。未经备 案、核验和预约的, 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实行固定接待时间、固定接待场所管理。接待活 动统一安排在医院指定接待区域进行,严禁在门诊诊室、病 房、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医技检查室等临床诊疗区域开展任 何形    式的接待、交流及推广活动,确保接待行为公开、规范、 可监督。

第十二条  接待过程实行双人在场、全程公开制度。 参与接 待人员不得少于两名,严禁工作人员单人接待医药代表,严禁 无关人员参与接待交流,确保接待过程规范透明、全程可追溯。

第十三条  接待内容仅限与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的学术交 流、产品信息介绍、技术咨询、合理使用指导等合规事项,严 禁涉及统方统计、销售任务、利益输送、商业推广及其他违反廉    洁从业规定和行业管理要求的内容。


第四章  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私自进入诊疗区 域,严禁不按规定流程开展接待活动,严禁虚假宣传、违规 营销。

第十五条  严禁医药代表以任何形式向我院工作人员、科室 提供回扣、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宴请、旅游、学术赞助等任何形式不正当利益,严禁以科研合作、学术会议名义变相开展     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  严禁我院工作人员私自接触、 私下接待医药代 表,严禁单人接待,严禁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科室、个人向医药代表提供处方统计、 药品耗材用量等统方信息,严禁为违规营销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行风办、纪检监察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 检查。

第十九条  本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按医院按相关 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 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医药代表及所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相关 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 处置。

 

 

黑龙江省中医医院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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